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保证实践教学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赔偿界定
(一)因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或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丢失或损坏。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丢失或损坏。
(二)因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证实,可不赔偿。
1、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系部、教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调查核实。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拟定处理办法,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责任人进行赔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将有关的调查材料整理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二)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教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实验室负责人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拟定处理办法,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直接责任人进行赔付。实验室将有关的调查材料整理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教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保卫部门联合调查核实。系部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直接责任人进行赔付。系部将有关的调查材料整理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三、其他
(一)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部件,损坏后可维修的,只计算维修费用;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损坏后不可维修或部件丢失的,对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零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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