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学检查实施管理办法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学检查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完善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我院教学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测、考察,了解和鉴定教学效果及教学目标的实现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改进教学和管理,进一步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牵头组织,校领导、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各项检查。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检查采取学校抽查和检查,二级学院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教师或学生座谈会。
第五条 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分为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与日常教学巡查;专项检查分为校内实训、校外顶岗实习、考试试卷、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专升本助学检查等。
第六条 常规检查
(一)期初教学检查。开学第一周内开展,中心组建多个检查组,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的方式开展教学检查;各院(部)负责人牵头,院级督导组配合,成立检查组开展自查。各检查组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到位、学生出勤与报道注册情况、教材到位情况;
2.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情况、试卷归档等情况;
3.教学设备、校园卫生、各类教室及相关设备准备情况;
4.教师上课备课情况、课程进度表、教案、课件等教学文件准备情况;
5.教学秩序执行情况(上下课是否准时、是否维持课堂秩序等);
6.学生补考工作准备情况;
7.听课制度开展情况,听课制度从第一周开始启动,贯穿始终。
各检查组检查完毕后,填写《教学情况检查表》(附表1),将检查表提交至中心。
(二)期中教学检查。第八周到第九周内开展,第八周院部自查,第九周中心巡查。巡查主要巡查以下几个方面:教学管理运行情况、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实践教学运行情况等。
1.学生学习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当前学生学习情况,学生上课出勤率、理论和实践作业质量数量等。学院组织召开教师座谈会(可邀请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中心、教务处老师参加),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会后填写《教师座谈会记录表》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制定解决方案,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在院部、中心备案。
2.教师教学情况
检查内容为当前教师教学的基本状况。包括师德师风、工作纪律、教学组织(是否抓考勤、是否照本宣科、是否以音频视频代替授课、蓝墨云新媒体平台使用方式等)、教学方法(是否有知识回顾、导入、板书、互动、启发式教学等环节)、教学效果、作业、报告批改等。检查方式为召开学生座谈会。学校和各院部可联合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可邀请校级督导员和教师代表参加),了解实践教学的基本状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会后填写《学生座谈会记录表》附件3,同时将座谈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并在各学院、中心备案,为改进教学提供原始资料和依据。
3.教学运行情况
各院(部)检查组对照《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教案、实验、实训、实习任务(计划)书及指导书(或实验教学教案)的编订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保证教学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方式为教师自查填报《教学检查教师自查\复查确认表》(附表4)院部组织复核确认。
4.学生网上评教。由中心组织学生信息员,按照相关要求,督促学生网上评教(具体操作程序另行通知)。
(三)期末教学检查。课程结业后两周,考查周、考试周(第17周到第18周内)开展。主要检查教师调停课,补课落实情况、期末考试安排情况。
1.教师调停课、补课落实情况。结合教务处整理的调停课申请表、记录单,与学生了解反馈的信息,落实相关教师的调停课、补课落实情况。
2.期末考试安排情况、考试试卷的准备、考场巡考、阅卷情况、考试成绩的评定、下学期的教学安排及教材订购情况;教师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研活动开展情况、教学档案建设以及该学期各项教学目标完成情况与教学工作总结等。
以上检查统一填写《教学情况检查表》(附表1)
第七条 专项检查。不定期举行,检查项目包括考试试卷、顶岗实习报告、教学文件、教师教学研讨会、实践教学开展、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教学改革、教学团队建设等专项内容,具体要求另文规定。
第四章 信息反馈
第八条 教学质量保障中心要把各院(部)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酌情传达到教师本人。
第九条 教学质量保障中心和督导组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
第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领导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中心根据领导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教学质量保障中心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学质量保障中心。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中心要对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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