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部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相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制度的。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未按上款规定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处分程序违法的,该处分决定无效。
拟处分学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不足的退回报送单位补充调查。
第五条 除考试违纪处分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外,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仍应按照党章或者团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三)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按照有关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八条 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并积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拒交检讨或无理纠缠、取闹者;
(二)对提供伪证、妨碍调查或有意包庇他人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者;
(三)对在组织调查中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惊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者;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者;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因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违纪行为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损失。经济损失赔偿以合理、必需为限。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置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处分决定制发之日起计算。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考察期不得少于半年。
毕业班学生发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第十二条 从轻和从重处理应在使用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处分种类限度内确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管制、缓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根据违法、违纪情节不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足以起到教育作用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但不实际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对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者殴打他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个体打架给予警告处分;先攻击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事件已经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闯入他人宿舍打人、动手打无辜者或打架后拒不承认的,加重处理;
(二)组织、策划、怂恿、挑唆导致斗殴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在争吵或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
(四)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制造障碍、掩盖事实,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为殴斗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殴打校内人员、肇事、群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
(八)集体殴斗的骨干成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一方多人殴打一人的,加重处理;
(九)凡因打架(肇事、参与、组织、策划、提供凶器者)
致伤他人者,需承担被打人的医疗、医药费用和必需的营养费用,并且要赔偿受害者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污染教室、宿舍,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或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查)纪律,按照《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考试违纪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旷课的处分规定:
(一)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算,擅自离校天数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教育不思悔改,又累计旷课1—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经教育不思悔改,又累计旷课1—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经教育不思悔改,又累计旷课1—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经教育不思悔改,又累计旷课1学时以上者(含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七)在劳动、军训、教学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课程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含三天),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组织、参与或煽动串联学生罢课、罢考,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策划、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政策,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参加传销等危害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制贩、传送、藏匿犯、吸毒、贩毒及其他精神类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的作出如下处理:
1.每发现一起,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违纪人员并留宿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本宿舍成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禁止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禁止在宿舍内喝酒,违反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电磁炉、电热杯、电热毯、电饭锅、电熨斗)等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须在指定宿舍床位住宿,禁止学生晚归,严禁学生夜不归宿,违反本规定的作出如下处理:
1.第一次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以上晚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查处第一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反学校安全防火、用电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除赔偿损失外,视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1.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3.对认定故意纵火者,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4.在学生宿舍内燃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除没收全部商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禁止饲养动物,如有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并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将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爬护栏或门窗进出宿舍,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爬围墙、护栏等进出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十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欺骗组织,转借证明或证件,刻印、伪造、涂改学校相关印章、证件;
(二)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三)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四)向学校提供虚假个人和家庭信息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喝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给予下列处理:
1.在校内、校外喝酒并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因喝酒寻衅滋事,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上处分;
3.对多次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理。
(二)违反学校禁烟规定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禁止在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室内公共区域抽烟,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多次在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室内公共区域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因在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室内公共区域抽烟被工作人员劝导,拒不配合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翻越围墙,乱泼乱倒、乱涂乱画、乱贴乱挂,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校园、贴吧、微博、微信、计算机网络等平台,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横幅或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制作、复制、发布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围攻、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凡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六)故意拒绝、阻挠、辱骂、抵制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团学干部和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优评先、处分及个人情绪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老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实习单位纪律,造成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凶器,威胁、恐吓他人,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参与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十二)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经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三)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或本人虽未参与赌博但从中抽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内赌博,旁观而不劝阻、不举报者,给予批评教育;
(四)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1.蓄意捏造事实、诬告、侮辱或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侮辱或诽谤他人情节恶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传播、传抄或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从事“三陪”活动者及其他违反学生道德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批准程序和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作
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行为问题要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有效证据:
(一)物证;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条 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辅导员负责调查违纪事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对违纪事实予以核实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二级学院负责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核实后,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辅导员负责调查违纪事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对违纪事实予以核实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二级学院负责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核实,呈主管校领导复核后,提交校委会审议通过;
(三)因考试违纪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程序,由学校考试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并与学生处联合下发处分决定。具有处分权限的学校职能工作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对相关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报批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二级学院领导签署的拟处理意见和学校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其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告知学生,提前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学生可对处分提出申诉,逾期未做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弃权。对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查,做出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由学生处负责印制。
第三十四条 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送交学生本人(家长)签收或公告,并告知其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处分决定自当事学生签收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相关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未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有显著进步表现或者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在处分期限到期以后,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处分可以按期解除;
曾受到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校期间未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有显著进步表现或者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在处分期限到期以后,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上报校委会审议通过,处分可以按期解除。
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将其《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放入本人档案;处分按期解除的,应将其《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放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报校委会讨论通过后,参照本规定相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院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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