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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适合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生处制订相关政策,统一安排相关工作,学院实施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纳入辅导员的正常管理体系,执行辅导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量为一个行政班(50人左右)。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制度参照辅导员相关规定。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任职条件

(一)兼职辅导员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少量聘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非中共党员中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办法参照专职辅导员相关规定。

(二)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热爱并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选聘原则。

第九条 由学生处、人事处和有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需求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选聘,每年选聘一次。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聘期为1个学年,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程序

(一)每年6月,用人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计划,学生处进行核定后报人事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可临时组织和开展选聘工作。

(二)选聘工作采取个人申报、组织选拔的方式进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青年教师,填写《郑州城市职业学院青年教师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申请表》,用人学院组织推荐,并将推荐意见报学生处和人事处。

(三)学生处和人事处统一组织选聘,并结合选聘计划,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提报学校审批。被录用者原则上在本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本学院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岗位不足,可跨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四)学生处将拟录用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名单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岗位待遇

(一)聘期内,保留专职教师身份,辅导员工作参照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聘期内,除完成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外,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工作任务。

(三)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可参加学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和相关的工作项目申报、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商人事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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